先说结论,当然可能。
其实,这个问题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刑法适用的问题。
根据国际通行理论,关于刑法的适用原则,有属地原则、属人原则、保护原则。比如说,我国《刑法》总则对刑法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,也就是第6条在确立属地管辖基本原则的同时,法律还对例外情况作了特别规定。这些特别规定主要是指:刑法第11条规定“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,通过外交途径解决。”
也就是说,在我国刑法的适用原则,以属地原则为基础,属人原则等为补充。当然对于外交特权以及享有豁免权的人员例外。
回到案件本身,犯罪嫌疑人虽然是外籍人士,但目前来看,并不属于享有豁免权的人员,所以本案依然适用中国刑法,应该在中国境内受审。